发布时间:2016-11-20 浏览量:0
各院系部处、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及研究生“三助”管理工作,根据主管部门相关要求,结合《重庆医科大学学生资助工作实施意见》(重医大文〔2016〕214号)及《重庆医科大学关于研究生奖学金、助学金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试行)》(重医大文〔2014〕348号)文件精神,现将相关事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和研究生“三助”岗位是为提高学生综合素质,发挥学生在学校科研、教学和管理服务工作中的作用而设置。
各院系、部、处聘用学生参与勤工助学或“三助”工作,应由学校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名单认定和归口管理。学生处负责本专科生勤工助学岗位学生名单认定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研
究生院负责研究生“三助”岗位学生名单认定及相关组织管理工作。
学生名单认定后,方可按照重医大文〔2016〕214号和重医大文〔2014〕348号文件的有关规定,使用相关项目经费。
二、勤工助学经费和研究生“三助”经费主要来源于学校教育事业经费,学校设立勤工助学专项经费和研究生“三助”专项经费。使用学校设立的勤工助学专项经费,由学生处牵头审批;使用研究生“三助”专项经费,由研究生院牵头审批。
各院系等其他部门使用院系工作经费、部门留存经费等经费项目开支勤工助学金和“三助”经费,经费审批程序不变。
三、符合上述相关规定,使用相关经费项目开支勤工助学经费和“三助”经费,请按照附件1之规定格式填报。
四、本通知从2017年1月1日起执行,由学生处、研究生院、财务处负责解释。
特此通知
重庆医科大学
2016年11月19日
附件1 重庆医科大学研究生“三助”实施办法(重医大【2014】348号文)
附件3:重庆医科大学勤工助学金及“三助”经费发放表(聘用单位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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